律所介绍

唐家春律师 唐家春律师任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主任,该所由唐家春律师创办,拥有一支理论基础强,专业水平高,服务态度一流的律师团队,业务涵盖: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继承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损害赔偿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唐家春律师

电话号码:0991-4599148

手机号码:13565876765

邮箱地址:542189013@QQ.COM

执业证号:16501200310767672

执业律所: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西虹路371号SOHO新时代A座2201室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主张分割财产需要什么证据

  离婚财产的分割是非常的复杂的,夫妻之间的财产有很多不一样的类型,离婚时主张分割财产需要什么证据?具体有哪些原则?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离婚时主张分割财产需要什么证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首先要向各位网友说明一下,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被分割的是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谓共同财产是指你们婚内的两个人的所有合法收入。婚内,是指自双方领取结婚登记证之日起至办理离婚手续之日止,这个期间的双方的所有合法收入,才能被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时原则上应该是将双方的所有财产汇总到一起,然后一人一半,婚前财产及离婚后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但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何确定共同财产范围

  一、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明确表示给夫妻一方的除外;

  具体包括:房屋、汽车、存款、股票、家电、日用品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7 www.0991hunyin.com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西虹路371号SOHO新时代A座2201室
手机:13565876765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